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己○○
子○○癸○○壬○○丁○戊○甲○丙○○○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