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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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0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978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片名為「結婚」之韓劇係屬乙傳唱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乙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乙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猶散布之,而侵害乙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其亦明知其自某不詳網站所購得片名為「結婚」之影音光碟,係未經乙傳公司授權或同意,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擅自重製,侵害乙傳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音光碟重製物,竟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在其臺中市○○區○○路2段242號15樓之6住處,利用上網設備,以帳號「Z000000000」,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上開盜版影音光碟影相檔刊登在上開網站上,並以一套影集(含七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內容及標購,乙傳公司人員於95年8月3日於上開網站下單得標後,將貨款匯入甲○○開設在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即將前開盜版影音光碟,委由不知情之成年郵務人員郵寄給該購買者,以上開散布方式,侵害乙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並購得前揭「結婚」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後,旋於95年8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惟查無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傳公司代理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公司所提供而扣案之片名「結婚」盜版影音光碟一套(共七片光碟)。
(四)鑑識證明書、被告臺新銀行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資料、第一銀行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郵寄信封、盜版影音光碟照片、雅虎奇摩電子信箱查詢資料、授權證明書、網路交易資料、授權使用合約書各1份等在卷可佐。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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