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捌拾肆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件所示之「LV(LOUISVUITTON)」、「GUCCI」、「PRADA」、「CHANEL」、「BVLGARI」、「BURBERRY」、「HERMES」、「CELINE」、「COACH」等文字及圖之商標,係分由法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普魯嘉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美商高奇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並指定使用於詳如附件商品名稱所示之手提袋等商品,擁有商標專用權,迄今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且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95年2月底前某日起,陸續自中國大陸廣東省廣州市購得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數批,買入總價約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且自同年2月底購入前揭仿冒品後某日起,即在臺中市○○街○○○巷○號(向上市場內)前,擺攤陳列仿冒前揭商標之手提袋等商品,並以每件20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客人,總計賣出約1、200件,得款約20萬元。嗣於95年6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在前開攤位上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前揭商標之如附表所示之手提袋等商品共84件。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請量處拘役五十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予以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再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原來之罰金刑:「一元以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為新台幣三元),業經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罰金刑部分,新法對行為人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論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