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森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111年度審簡字第72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號、第10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006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3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楊森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森華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楊森華帳戶,旋遭不詳之人持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一空,增加追查贓款之難度,藉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3、15至21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松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查本案卷內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除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關於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者,本有證據能力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楊森華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全案各項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客觀環境條件,並無違法取證或欠缺憑信性或關連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憑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06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3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21人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四、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查原審判決就被告犯行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判決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始就被告幫助犯洗錢及詐欺附表一編號6至21被害人部分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罪事實而為論罪科刑,尚有未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自為判決量刑。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卻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然現另案在監執行,未賠償剩餘金額,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高中肄業之最高學歷,另案入監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4萬元,需扶養母親及祖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件實際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葉詠嫻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1 余安華 於110年1月22日上午8時51分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李」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余安華,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余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0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 邱賜洋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賜洋,佯稱可以操作股票獲利,惟需購買其YTP數字貨幣才能匯款云云,致邱賜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中午12時15分、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6分匯款2萬元、2萬6,95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3 黃俊凱 (未告訴)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俊凱,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俊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0年3月26日下午2時33分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4 王惠美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惠美,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王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33分匯款28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5 王秀華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SUNDAYYANG」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惠美,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王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43分匯款4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6 林行莊 於110年2月24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行莊,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林行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0日下午1時54分匯款2,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7 洪紫原 於110年2月1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馮思淼 」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紫原,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洪紫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2日晚上11時33分匯款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8張 子淇 於110年3月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曉麗 」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 張子淇 ,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子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3日凌晨0時6分匯款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9 陳文傑 於110年3月16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水水」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文傑,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3日晚上10時19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 陳聖文 於110年3月23日,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陳聖文,佯稱至YTPAPP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陳聖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2日晚上10時50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 盛珮雯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盛珮雯,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盛珮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4日上午8時54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2 薛旻旻 於110年2月中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鄭 」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薛旻旻,佯稱至YTP旅遊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薛旻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4日上午11時6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3 顏美華 於110年3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顏美華,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顏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2、34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4 曾致瑋 (未告訴)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Charlene」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致瑋,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曾致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5日下午1時2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5 許瓊儷 於110年1月2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萊」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瓊儷,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許瓊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36分匯款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6 黃東蓮 於110年3月17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思懿」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東蓮,佯稱至YTP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東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7 林思嘉 於110年3月初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思嘉,佯稱至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林思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5日晚上8時9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8 李瑞惠 於110年1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NDY」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瑞惠,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瑞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下午1時39分、下午2時25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9 蔡明臻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嘉怡 」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明臻,佯稱至YTP數字資產交易中心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蔡明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下午3時42分、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0 李瑞銘 於110年2月20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瑞銘,佯稱至YTP旅遊幣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李瑞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晚上7時11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1 潘永歷 於110年3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嘉怡」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通訊軟體LINE聯繫潘永歷,佯稱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潘永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晚上7時51分匯款1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被害人筆錄被害人報案資料被害人匯款證明及人頭帳戶明細1余安華110年3月29日警詢(偵18567卷第27頁至第27反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90頁至第92反頁、第95頁、第100頁、第112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8頁、第103頁至第111反頁、第42頁至第49頁)2邱賜洋110年3月30日警詢(偵18567卷第19頁至第20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0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1頁、第65反頁、第42頁至第49頁)3黃俊凱110年3月27日、同年5月7日警詢(偵19773卷第5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773卷第35頁至第40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9773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2頁、偵18567卷第42頁至第49頁)4王惠美110年4月9日警詢(偵18567卷第29頁至第33頁)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4頁至第125頁、第137頁至第138頁)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35頁、第133頁至第136頁、第42頁至第49頁)5王秀華110年3月30日警詢(偵18567卷第22頁至第23頁)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8567卷第74頁至第75反頁、第79頁、第87頁至第88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8567卷第25頁、第82頁、第42頁至第49頁)6林行莊110年4月2、23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61頁至第6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92頁至第196頁)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及詐騙網站網頁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97頁至第20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7洪紫原110年4月3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29頁至第132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33頁至第13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8張子淇110年4月20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0060卷一第184頁至第186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87頁、第233頁至第246頁)9陳文傑110年5月7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71頁至第7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213頁至第216頁)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0陳聖文110年4月1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1頁至第42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43頁至第148頁)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49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1盛珮雯110年4月1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17頁至第20頁)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86頁至第90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詐欺集團網站頁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91頁至第92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2薛旻旻110年3月3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69頁至第173頁)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77頁、第181頁至第183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3顏美華110年5月4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205頁至第208頁)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YTP網站頁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4曾致瑋(未告訴)110年4月1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18頁至第122頁)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23頁至第128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5許瓊儷110年4月22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3頁至第4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51頁至第153頁)告訴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單、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54頁至第162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6黃東蓮110年4月9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3頁至第26頁)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05頁至第108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09頁至第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7林思嘉110年4月22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63頁至第165頁)告訴人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66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8李瑞惠110年4月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21頁至第22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93頁至第95頁)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97頁、第99頁至第104頁、第233頁至第246頁)19蔡明臻110年4月5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13頁至第16頁)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告訴人提供之匯款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第233頁至第246頁)20李瑞銘110年4月21日警詢(偵30060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060卷一第135頁至第139頁)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0060卷一第140頁至第141頁、第233頁至第246頁)21潘永歷110年4月23、24日、同年9月26日警詢(偵19703卷第13頁至第3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703卷第37頁至第39頁)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9703卷第3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43頁至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