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8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吳水印 相對人日蓮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水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日蓮企業有限公司經其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82年5月26日決議解散後,選任受罰人吳水印為清算人,受罰人旋於同年5月29日就任,此有日蓮企業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影本、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附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乃遲至101年11月6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1年11月6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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