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健榮
侯百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隆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