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福爾摩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富里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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