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