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伊絲)間請求返還價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