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中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中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