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中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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