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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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奇恩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奇恩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
理由
一、被告蘇奇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無法陳明現居何處,亦無法以具保停止羈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2日予以羈押,經調閱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38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二、被告蘇奇恩所涉上開案件,業已終結,被告蘇奇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為確保被告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併命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7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