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抗告人 張銘慶 相對人 林子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31日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收受原確定判決後,於同年月23日具狀聲明再審,並於102年5月2日補正再審理由,然本院將再審理由狀分由他股辦理,致原裁定誤會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本院經查明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及補正再審理由,確如抗告人所陳,且本院據抗告人所提再審理由,另分案102年度補字第762號再審之訴,亦經承辦股將該案移併本件處理,是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譚德周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