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宇紳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宇紳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