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0號上訴人均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翰 被上訴人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7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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