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竹瀅
相對人
即債務人賦智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