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竹瀅

相對人

即債務人賦智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志鴻

劉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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