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3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8年11月1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 參佰 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應收帳款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