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 璨鴻 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璨鱗 原告 陳文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被告 周麗文 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為20,800元(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31,195元(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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