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昱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昱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賴昱峰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已經另案定應執行罰金5萬元確定,本院不再就其所處之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受刑人賴昱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000元│├────────┼──────────┼──────────┼──────────┤│犯罪日期│98年10月31日│99年1月12日│99年2月初某日(99年2│││││月3日8時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454號│第396號│第1889、1890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61號│99年度苗簡字第42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73││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5月18日│100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61號│99年度苗簡字第42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262││決││││號││├──────┼──────────┼──────────┼──────────┤││確定日期│99年3月30日│99年6月10日│100年12月29日│├─┴──────┼──────────┼──────────┼──────────┤│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1441號(編號1、2曾定││第929號(編號3、4曾│││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月,併科罰金5萬元)│└────────┴──────────┴──────────┴──────────┘受刑人賴昱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9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889、18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73││││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262││││決││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