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興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泰山 代理人 黃素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卓怡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睿瀅印刷設計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39,375元│AD0000000│101年8月10日│││司│司淡水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