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98號上訴人 謝如淑 訴訟代理人 陳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有送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必要,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民國102年2月18日通知被上訴人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305,000元,惟被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通知上訴人墊支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忠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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