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楊忠正 被上訴人 楊子賢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此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所有之土地遭被上訴人以鐵門鎖住致無法通行,爰本於所有權請求被上訴人拆除鐵門,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無法採收作物之損失。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囑託大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請其鑑定上訴人所有之土地如可經由該鐵門對外通行,其所增加之價值,惟因鑑定費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鑑定費用5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