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