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