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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