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費用新台幣叁佰玖拾元,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壹佰肆拾貳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7501││├────────┼────────────┼──────────────────┤│第一審送達郵│248│││票費用│││├────────┼────────────┼──────────────────┤│本件送達郵費│102││├────────┼────────────┼──────────────────┤│合計│2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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