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