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住臺中被告甲○○住臺中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道周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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