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子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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