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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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羽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7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786號被告黃羽震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之Wii紅色主機(已改機破解,VER4.3J版本)1臺、1TB硬碟(內含盜版遊戲)1顆、記憶卡(內有盜版遊戲封面選單及著作圖像)1張,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聲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第2項另規定,民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然著作權法第9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係在105年7月1日前施行,於前開刑法修正施行後,已不再適用。故本件有關沒收之依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僅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三、經查,被告黃羽震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7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且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堪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此部分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Wii紅色主機(已改機破解,VER4.3J版本)│1臺│├──┼────────────────────┼──┤│2│1TB硬碟(內含盜版遊戲)│1顆│├──┼────────────────────┼──┤│3│記憶卡(內有盜版遊戲封面選單及著作圖像)│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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