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被告丙○○原名 陶健愚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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