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61號原告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楊印爐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7,612元
,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借款利息之計算標準及期間,並提出借款之證明文件,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