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896,238元、美金1,450,000元(以96年5月30日之台灣銀行美金牌告賣出匯率為美金兌新台幣為33.167比1,核定為新台幣48,092,15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988,388元,應繳裁判費1,985,3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4,3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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