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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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