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萬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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