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債權人甲○○
2室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本件支票票號AA0000000之退票日為民國98年11月11日,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4月30日│20,000元│98年4月30日│AA0000000│├──┼─────────┼───────────┼───────────┼───────────┤│002│98年3月30日│64,000元│98年3月30日│AA0000000│├──┼─────────┼───────────┼───────────┼───────────┤│003│98年4月30日│64,000元│98年4月30日│AA0000000│├──┼─────────┼───────────┼───────────┼───────────┤│004│98年5月31日│64,000元│98年11月11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