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亞發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亞發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