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6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