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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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奕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間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41至42、4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股
112年度偵字第9779號被告林奕芃女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奕芃於民國111年10月8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於同日9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不慎碰撞在前方停等紅燈、為 陳姵綾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陳姵綾受有頸部拉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姵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陳姵綾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二被告林奕芃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之事實。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⑤現場及車輛照片8張。⑥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3張及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四告訴人提出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盡上開規定揭示之注意義務,竟疏於注意而致發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甚明,且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上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胡晉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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