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至被告雖聲請以限制住居之方式代之,惟本院認為限制住居不足以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本案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判決確定即需逕送執行),或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案得上訴,尚未判決確定),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