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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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至於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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