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馮汝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榮鵬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