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16號、第3289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2075號),本院認不宜行簡易判決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將可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之用,而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供其所屬詐欺集團做為詐欺犯行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UT聊天室」網站上刊登援交之廣告,適甲○○及丁○○分別於98年10月1日15時許、98年10月6日2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及臺中縣○○鎮○○路之住處瀏覽該網站後,因而陷於錯誤,而應允援交,甲○○依指示自98年10月6日21時7分許至同日23時26分許,陸續轉帳新臺幣(下同)24,979元、29,983元、14,000元、9,000元、1,000元至乙○○前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丁○○則於98年10月7日0時36分許,匯款29,979元至乙○○前開台新銀行帳戶,嗣因甲○○、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乙○○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供其所屬詐欺集團做為詐欺犯行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提包等物品之交易訊息,適 鍾松妏 、 朱予曦 分別於98年10月6日15時許、同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臺北縣○○鎮○○○路○段○○號1樓瀏覽該網站後,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同日15時20分許、16時35分許,分別轉帳28,000元、20,000元至乙○○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因鍾松妏、朱予曦均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之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偵字第32163號、第335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9年1月11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02號於99年4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等情,此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查,本件被害人甲○○、丁○○及前案被害人鍾松妏、朱予曦之遭詐騙時間均為98年10月6日,是二案犯罪事實之被害人雖有不同,惟均係於同日遭詐騙,且訊據被告於本件偵查中供稱:伊於98年10月8日發現同時遺失台新銀行、大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足徵前案中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者除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外,亦包括本件台新銀行帳戶,則本件與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乃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供詐欺正犯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99年4月8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8日丙○ 慎玄 99偵3289字第0942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1紙在卷可憑,足見本院係就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既為不受理判決,則該併辦自無從依附,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苙荌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