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7年12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6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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