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財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49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