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