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明德高中時,邀同被告丙○○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共1筆(詳如附表所
示),所貸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0元,不料被告乙
○○借得上開款項後,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共積欠原告貸款本金25,520元、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
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撥款通知
書1份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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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小字第1536號判決附表(本表幣值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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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
│││(即計算利│││││
│││息、違約金│││││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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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20元│25,520元│96年7月1日起至│3.6%│96年8月2日起至│
││││96年7月31日││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
││││96年8月1日起至│3.45%│,按上開利率│
││││96年10月31日││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96年11月1日起│3.53%│利率20%計算違│
││││至96年12月31日││約金。│
│││├───────┼───┤│
││││97年1月1日起至│4.53%││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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