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鐘展諒 即一正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8月13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吳大和兆豐銀行台南分行一正商行109年6月7日8,400元DH00000002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吳大和兆豐銀行台南分行一正商行109年9月7日8,400元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