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