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黃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鄭信富 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9年6月30日5,800元OOOO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