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蘇玉霞 兼訴訟代理人 蘇竹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玟綺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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